赣东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发布者:招生就业处发布时间:2026-05-26浏览次数: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本章程所指的招生工作,是完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的工作。

第四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30个不得”等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

第五条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全称:赣东学院

2.学校代码:4136013432

3.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4.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

6.办学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临新区国恩大道666号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审议学校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等,决定招生有关重大事项。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面向全国招生,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往年录取率及毕业生就业质量、去向落实率、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九条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数录取考生,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十一条在录取过程中,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对跨省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书,或查阅我校对外公布的招生信息。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优惠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规定。

第十五条普通类专业录取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录取批次进行,通过远程网上录取。

(二)学校招生专业设定选考科目要求,考生需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志愿。

(三)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工作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根据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相关专业报考要求的由学校将考生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进行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四)非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理工类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相关专业报考要求的由学校将考生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进行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五)同分考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排序原则进行排序,如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规定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六条 体育、艺术类专业录取遵循以下原则:

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联)考成绩。专业和文化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投档排序原则择优录取。如无投档排序原则,按照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时,按照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文化成绩排序原则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新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更换专业,但符合学校转专业文件规定的,可在入学后申请调整专业。转专业相关工作于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统一组织开展,我校实行不得跨学科大类转专业原则,学生可结合自身学习兴趣、个人专长,在所属学科大类范围内申请转入相近相关专业,具体申请资格、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均以学校正式印发的转专业管理文件及当期发布的转专业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除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和日语,其他语种考生录取到校后需转修英语或日语。

第十九条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将鉴定结果录入报名系统。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体检要求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相关要求执行。

1.根据专业(类)特点,色弱考生不能录取至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

2.以下情况的考生需特别注意:

1)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

2)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

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智能建造及工程管理专业。若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由学校负责将该考生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若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二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在录取期间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赣东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学费、住宿费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可在学校招生信息网站上查询。如当年江西省物价部门有调整,按核定后的最新标准执行。

1.历史类(文科)文、史、哲类专业学费为3650/学年;历史类(文科)经、管、法、外类专业学费为3880/学年;物理(理工(Ⅰ))类专业学费为4120/学年;物理类(理工(Ⅱ))体育类专业学费为4350/学年;艺术专业学费8000/学年。

2.住宿费:四人间1000/学年/人。

第二十六条奖学金设置及助学措施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七章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赣东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招生监督、咨询及信息发布

第二十八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794-8611025

第二十九条在招生咨询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招生咨询电话:0794-8611662、8611663、8611664(兼传真)。

第三十条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报考指南、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高招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发布。

学校网址:https://www.gd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zs.gdc.edu.cn/

招生工作电子邮箱:zsb@gdc.edu.cn

第三十一条学校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其他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及相关工作。对假借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以往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